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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策淺談如何利用博客賺錢

←手機掃碼閱讀     火星人 @ 2014-03-03 , reply:0

論策淺談如何利用博客賺錢

  有人說博客是一種時尚,在短短兩三年時間裡就感染了上億的網民。現在,博客這個名詞已是家喻戶曉,電視、報紙、雜誌、廣播也是隔三岔五地播報有關博客的種種新聞,還不時還引用「知名博客」的論點來說明問題。而伴隨著博客的興起,一大幫網路精英也在努力尋找著利用博客賺錢發財的途徑。這種情形在2005年幾乎達到極致,國內一下子冒出了數百家大大小小的BSP。眾多充滿激情的創業者,無一不想從博客中掘出金礦來。
  但說到博客賺錢,雄心勃勃的BSP們大多都會面露難色。雖說現在利用互聯網賺錢的方法層出不窮,像網路廣告、無線網路增值服務、頻道出租、搜索服務等,但真正能用得到博客身上的少得可憐。從目前來看,博客網站的收入主要來自兩方面,一是向會員收費,二是網路廣告。會員收費這法子倒是不用考慮了,因為現在沒有哪一家認認真真地這樣做。畢竟在國內,願意為博客付費的用戶少得可憐。至於網路廣告,才是BSP們關注的焦點。有了流量才會有廣告收益,所以,儘可能多地爭取流量是BSP們的頭等大事。當然,這也是那些辛辛苦苦寫博客的網民們同樣希望達到的白的。
  然而非常遺憾的是,就為了擴大這流量,博客網站出現了不少奇怪的令人厭惡的現象。比如,一些博客為了吸引更多的關注,或是由於BSP的操縱,不惜發表危言聳聽故弄玄虛的言論,公開自己和他人的私生活軼事或者是公司的機密,更有甚者乾脆奉上自己的肉體。木子美、流氓燕、竹影青瞳、芙蓉姐姐,這些為網民們津津樂道的所謂博客,就是這種現象的典型代表。
  我們知道,一直以來,在博客的世界里,道德和法律的約束力是相當有限的,因為博客的核心就是自由、個性、張揚以及參與。但是,當博客成為發展成為一種商業形態,影響力也越來越大的時候,它當之不仁地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約束。
  但我們眼中的博客是什麼樣子的呢?完全如某位評論家所指出的那樣,「性和時政批判正成為博客中最熱門的主題,滿頁誘人想入非非和令人憤怒的標題主宰著大眾的眼球,不僅使所謂獲得高點擊的秘籍一覽無餘,毫無秘密,且暗示著在那些無數我們沒有看見的博客上,每一個頁面都可能充斥著無比誘人的女人身體與政治醜聞。」
  如此現狀的背後,是為了增加流量所帶來的收入而全然不顧道德和法律的貪婪。
  賺錢不是壞事,利用博客賺錢也沒什麼大不了的,但披著博客的外衣渾水摸魚,挑戰道德和法律的底線,未免顯得過於骯髒。我不知道那些博客網站中有多少真正的博客,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閑情來寫些風花雪月的文字,但我相信這個數字應當在BSP公布的用戶數量上打一個折扣。我也不知道有多少偽博客,他們意圖利用博客的風光撈上一筆,但我想有這種想法的人多半會失望。我更不知道有多少是BSP專門僱用的博客「托」,但我認為或多或少每家BSP都有。公開的消息報道過,國內某家很專業的博客網站,在一段時間內專門要求自己的員工不斷地註冊博客賬戶並撰寫日誌,而且還有相當的數量限制。這些博客「托」像辛勤的蜜蜂一樣,在網上采來一些誘人的文字和圖片來勾引網民。我最討厭的就是這些博客「托」,因為博客上的垃圾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他們製造的產物。
  事實上,我十分贊成亦子劍的觀點,博客沒有單獨的盈利模式。如他所言,博客實質是一種精英化的應用——少數人的應用,它的性質決定了它不能走商業化的道路,也沒有適合它的商業模式,如果改變了這一點,那麼就從根本上改變了博客的性質了,也就不能稱其為博客網站了。在我個人的印象中,國內的幾家專業的博客網站經營情況都不大好。很簡單,博客只是一種服務,一種無法獨立的壯大並形成規模的服務,因為能夠一直堅持下來寫博客的網民並不多。何況提供博客服務也不需要什麼高難度的技術,就連個人網站都可以弄個博客來玩玩。博客是Web 2.0應用的一部分,但就是「Web2.0業務,在美國很難做到盈利或者持平,或者大幅度持平上市很難的」,更不用說相對較為單一的博客了。
  博客究竟能做什麼?如果它和其它業務整合在一起,倒是可以為網站吸引人氣貢獻一部分力量。微軟的MSN門戶的建設就是基於這樣的思路,公司在MSN平台上推出博客服務空間,同時提供推出MSN搜索,在內容上與北青網、貓撲社區等合作,這樣就搭建起了一個集聊天軟體、新聞、遊戲、拍賣、博客於一體的綜合門戶。新浪和搜狐,對待博客的舉措也與此類似。
  那再回到用博客賺錢這件事情上來,我們不難發現指望博客來賺錢的想法是多麼不現實。那些BSP們採用的種種增加流量的伎倆,也許在短期內能夠讓帶來一定收益,但從長遠來看,是無法改變博客的從屬地位的。問題的根源在於,網民使用博客是為了展示自己,這是給予,而不是索取。索取需要代價,給予卻沒有。所以博客的人氣也無法直接兌換成商業價值。我們奉勸那些試圖利用博客賺錢的精英們,還是悠著點好,千萬不要在博客上投入太多,更不要為了流量而不顧道德和法律,否則最終將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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